“把钱借给你这样的女人,算我瞎了眼”北京通州,女子借给一闺蜜50万,利息9万,另一闺蜜为担保人。可一年后,闺蜜却使阴招骗走了借条,还一口咬定钱已还了。
王雪是北京某高校的老师,丈夫有着自己的生意,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的生活可谓是富足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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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年仅30岁的王雪,就意外失去了丈夫。在这种情况下,王雪的同事李朝玲就常常给予其帮助。
也正是有了李朝玲的陪伴和开导,王雪才逐渐走出了丧夫之痛。就这样,两人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在一次闲聊时,王雪对李朝玲说,自己想在买个房子,以后留个儿子结婚用,但自己现在手里只有50多万存款。
对此,李朝玲打趣道:“你的房子100多平还不够用吗?”。正所谓财不外漏,这一次无心之谈,竟让李朝玲打起了歪主意。一段时间后,李朝玲就把自己的大学同学刘婉莹介绍给了王雪。因为王雪对李朝龄特别信任,所以她对刘婉莹也有好感。相处一段时间后,三个女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刘婉莹突然向王雪哭诉自己的生意最近出了问题,继续资金注入。
对于好闺蜜的难处,王雪很是理解。可借钱这种事,也不是小两句话就能随便借出去的,再说,王雪跟刘婉莹是后来才认识的。随后,李朝玲就把二人叫到了一起。她提起王雪出借50万帮刘婉莹度过难关,一年后支付利息9万,并打欠条,签字按手印。可即便如此,王雪还是有些迟疑。面对这种情况,李朝玲称自己拿人格担保,到时候如果李朝玲还不上钱,自己砸锅卖铁也会把钱还了。事已至此,王雪如果不肯借钱,就显得太不近人情了。最终,她为了驳闺蜜们的面子,就答应借钱了。
紧接着,三人一起写了欠条,上面写着借款本金50万元,年利息9万元,借款人刘婉莹,担保人李朝玲。王雪看着刘婉莹和李朝玲的亲笔签名和鲜红的手印,就放心地把50万元打到了李朝玲的账户上。然而,自从钱借出去后,王雪就感觉刘婉莹和李朝玲明显有意无意地疏远自己了。可即便如此,她还是选择信任对方……
一年后,刘婉莹和李朝玲拿着59万元现金主动来到了王雪家还钱,由于都是现金,她们还特意带了一个验钞机。随后,刘婉莹就让王雪清点现金,并要求其归还欠条。而由于现金太多,王雪就想直接把钱拿去银行清点,顺便存进卡里。对此,李朝玲称自己作为中间人,在把钱存进银行之前,应该连同欠条一起交由自己暂时保管。王雪答应后,李朝玲就和刘婉莹先行离去。可当王雪到了银行后,却迟迟不见人。后经询问,对方却称:“钱不是在家,就已经当面还给你了吗?欠条你都给我了……”
这不是忽悠人吗?但眼下,李朝玲和刘婉莹一口咬定王雪已经收了钱,而王雪因手中也没了欠条,她就是说破了天,也没人信啊。事情闹到这个地步,王雪认为两人是合起伙来骗自己钱的,明显是有预谋的。于是,她一纸诉状,便将昔日的好闺蜜告上了法庭。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定性呢?
一、李朝玲和刘婉莹很有可能涉嫌诈骗。一般来说,通过打欠条的方式借钱并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欠条也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双方在签订欠条时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如果长期不还、或者没有按照欠条上的规定时间还款、或者压根就想着还的话,如果借款数额巨大,仍然可以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是否能够刑事立案,有两个疑点需要核实。其一,50万不是小数目,为何要采取现金的方式还款?其二,去银行时,为何三人没能一同前往?不过,根据常识来讲,二人带的50万元现金也一定是从银行取的,钱应该被扎把了,每一万也都会有封条。这种情况下,还带个验钞机,动机显然不纯啊。退一万步讲,即便二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王雪也可按照民事债务纠纷继续起诉。
二、王雪只要没收到还款,即便手中没了欠条,依然可以胜诉。如果,闺蜜不愿拿出欠条,王雪可以通过双方就欠款沟通的短信记录、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王雪只要把相关证据到公正机关进行公证,就可以据此向法院举证。
虽然,闺蜜两人曾辩称当时把钱放到了王雪家的沙发上,自己当时在装验钞机,没有注意是谁动了钱。可还钱者,会这么大意吗?59万元现金体积也不小,又怎么会注意不到呢?据此,两人铁定是撒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