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深圳市民政局举行“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主题在线访谈节目。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刘慧,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许桂东等与市民朋友交流互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许桂东介绍,近几年来,深圳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困难群众、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修订印发《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出台《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包括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相当于“一人一策”;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兜底功能,区分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情形,确保群众出现困难可以及时得到救助。
二是连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深圳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连续六年提高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目前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36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184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每人每月2048元,各项标准继续稳居全国前列。
三是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的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圳适时启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效降低群众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许桂东特别指出,深圳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深圳居民在遭遇下列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1.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主要包括:
(一)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支出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2个月(含)低保标准,不超过12个月(含)低保标准。
2.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在本市发生下列特殊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急难型救助:
(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2个月(含)低保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低保标准。
同时规定临时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含)低保标准,家庭累计不超过36个月(含)低保标准。
(原标题《连续六年提高,深圳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稳居全国前列》)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